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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作者: 政策法规   来源: 椰子研究所  日期: 2017-05-23   点击:        打印  ] 我要分享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差旅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我院国内差旅费管理,推进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财行〔2013〕531号)和农业部办公厅《关于严格落实<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财〔2014〕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机关、科研所(中心、站)、及院附属单位(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差旅费是指工作人员临时到常驻地以外地区公务出差所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在规定标准内凭据报销,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实行定额包干。

第四条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公务出差审批制度。出差必须按规定报经单位有关领导批准,从严控制出差人数和天数;严格差旅费预算管理,控制差旅费支出规模;严禁无实质内容、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

第五条 差旅费标准,原则上按财政部发布的标准执行。

 

第二章 城市间交通费

第六条 城市间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到常住地以外地区出差乘坐火车、轮船、飞机、汽车等交通工作所发生的费用。

第七条  出差人员乘坐交通工具的等级见下表:

                      交通工具

级别

火车(含高铁、动车、全列软席列车)

轮船(不包含旅游船)

飞机

其他交通工具(不含出租小汽车)

部级及相当职务的人员(院士)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商务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一等舱

头等舱

凭据报销

正副司(局)级,及相当职务人员(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

火车软席(软座、软卧),高铁/动车一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一等软座

二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其余人员

火车硬席(硬座、硬卧),高铁/动车二等座、全列软席列车二等软座

三等舱

普通舱(经济舱)

凭据报销

 

部级及相当职务人员出差,因工作需要,随行一人可乘坐同等级交通工具。
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八条 到出差目的地有多种交通工具可选择时,出差人员在不影响公务、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应当选乘经济便捷的交通工具。

第九条 乘坐飞机的,民航发展基金、燃油附加费可以凭据报销。

第十条 乘坐飞机、火车、轮船等交通工具的,每人次可以购买交通意外保险一份。

 

第三章 住宿费

第十一条  住宿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出差期间入住宾馆(包括饭店、招待所,下同)等发生的房租费用。

第十二条  住宿费标准按财政部制定的限额标准执行。出差人员应当在职务级别对应的住宿费标准限额内,选择安全、经济、便捷的宾馆住宿。

院士参照部级住宿费标准执行;正高级职称专业技术人员参照司局级住宿费标准执行;副高级职称及以下人员参照其他人员住宿费标准执行。

第十三条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实际住宿费超过规定限额标准的部分,原则上由个人自理。

第十四条 出差人员进行野外考察或到科研试验示范基地、扶贫点等地出差,发生住宿费但无法取得正式发票的,应提供住宿费收款证明,由出差人进行说明并按出差审批权限审批后,按不超过出差地住宿费标准据实报销。

第四章  伙食补助费

第十五条  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工作人员在因公出差期间给予的伙食补助费用。

第十六条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按财政部制定的伙食补助费标准包干使用。

第十七条  出差人员应当自行用餐。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并索取相关票据或证明。

 

第五章  市内交通费

第十八条  市内交通费是指工作人员因公需要出差期间发生的市内交通费用。

第十九条  市内交通费按出差自然(日历)天数计算,每人每天80元包干使用。

第二十条  出差人员由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提供交通工具的,应向接待单位或其他单位交纳相关费用。

第二十一条 出差期间全程使用单位车辆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

出差期间部分天数未使用单位车辆的,经车辆管理部门确认后,未使用单位车辆期间可发放市内交通费。

出差期间未使用单位车辆也不能取得城市间交通费票据的,由出差人进行说明并按出差审批权限审批后,可按标准发放市内交通费。

出差人从单位所在地往返车站、码头、机场,或从车站、码头、机场往返出差目的地,使用单位车辆的不再发放市内交通费。半程使用单位车辆的按标准减半发放市内交通费。

 

第六章  参加会议、培训的差旅费

第二十二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由举办单位统一开支伙食的会议或交纳会议费用的,会议期间不再领取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外出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工作人员外出参加学习(培训),学习(培训)在途期间的住宿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按照差旅费开支规定执行。未缴纳培训费且参训人员自行承担住宿费的,学习(培训)期间按相关标准发放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

参加学习(培训)期间,根据工作安排履行公务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七章  职工探亲

    第二十四条  职工探亲往返车船费按下列规定范围和标准开支:

(一)乘火车(包括直快、特快),不分职级,一律报硬席座位费,年满五十周岁以上并连续乘火车四十八小时以上的,可报硬席卧铺费。乘坐海轮江轮的,一律报四等舱位船费。超过规定等级的票价,由职工自理。

    (二)乘坐长途公共汽车及其他民用交通工具的(不含出租车),可凭据报销。

    (三)探亲途中的市内交通费,可按中转地点的交通起止站的公共电车、汽车、地铁和轮渡费,按实凭据报销。但乘坐市内出租小汽车的开支,应由职工个人自理。

    (四)职工探亲不得报销飞机票。因故乘坐飞机的,可按实际相同里程的直线车船票计算报销,超出部分由个人自理。

    第二十五条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的往返路费(包括车船费、市内交通费),在本人标准工资30%以内的,由职工本人自理,超出部分由所在单位负担。

第二十六条  职工探亲期间的伙食费,行李物品寄存费、托运费以及趁便参观、游览等项开支,均由个人自理。

 

第八章  报销管理

第二十七条  工作人员出差结束后应当及时办理报销手续。差旅费报销时应当提供出差审批单、政府采购的机票、车船票、住宿费发票、机票验真单等凭证。外出参加会议、培训,应同时提供会议、培训通知;执行考察调研等任务,应提供单位公函(包括内容、行程、人员)。

第二十八条  城市间交通费凭据报销,订票费、经批准发生的签转或退票费、交通意外保险费凭据报销。购买的年度交通意外保险费不予报销。

住宿费在标准限额之内凭发票据实报销。工作人员出差无住宿费发票或不发生住宿费支出的,由个人作出说明并按出差审批权限审批后,可报销城市间交通费,并按照规定标准发放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

 伙食补助费按出差目的地的标准报销,在途期间的伙食补助费按当天最后到达目的地的标准报销。

    市内交通费按规定标准报销。

未按规定标准开支差旅费的,超标准部分由个人自理。

住宿费、机票支出等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没有公务卡的工作人员出差,其住宿费、机票支出等应由其所在单位指定持卡人员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

第二十九条 邀请专家做学术(专题)报告及讲座等发生的差旅费,城市间交通费和住宿费可在限额标准内据实报销,但不发放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

第三十条 工作人员应如实申报出差天数,以及出差目的地的住宿、市内交通和伙食安排等情况,严禁提供虚假信息骗取市内交通费和伙食补助费。

第三十一条 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规定审核差旅费开支,对未经批准出差以及超范围、超标准开支的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章  监督问责

第三十二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工作人员出差活动和经费报销的内控管理,对本单位出差审批制度、差旅费预算及规模控制负责,相关领导、财务人员等对差旅费报销进行审核把关,确保票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完整、合规。对未经批准擅自出差、不按规定开支和报销差旅费、不如实申报出差天数、市内交通和食宿安排情况的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审计部门对出差活动及相关经费支出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出差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在出差期间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宴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不得接受礼品、礼金和土特产品等。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出差审批控制不严的;

(二)虚报冒领差旅费的;

(三)擅自扩大差旅费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的;

(四)不按规定报销差旅费的;

(五)转嫁差旅费的;

(六)其他违反本办法行为的。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财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违规资金,并视情况予以通报。对直接责任人和相关负责人,报请其所在单位按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涉嫌违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因工作需要长时间出差到野外台站、试验基地等,差旅补助标准在本办法标准限额内,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订实施细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6年9 月1日起施行。原《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本级差旅费管理办法》(热科院财〔2014〕129号)同时废止,其他有关差旅费管理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