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椰子研究所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 政策法规   来源: 椰子研究所  日期: 2017-05-23   点击:        打印  ] 我要分享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椰子研究所

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所科研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财务管理,提高项目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和院有关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和财务规章制度,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经费包含中央财政拨款、上级管理部门拨款、地方财政拨款、合作单位拨款、院拨款和所自筹资金。

第三条  项目经费管理和使用原则

(一)集中财力,突出重点。项目经费要集中用于支持我所科技发展规划中基础性、战略性、前瞻性研究和科技成果转化研发,防止分散使用。

(二)科学安排,整合协调。要严格按照项目的目标和任务,科学合理地编制和安排预算,杜绝经费使用随意性。要加强科研项目经费的统筹协调和有效整合。

(三)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项目经费要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要建立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面向结果的追踪问效机制。

第四条  根据项目类型及专项管理规定将项目经费纳入我所年度预算管理。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经费使用的直接责任人,研究室主任对本研究室项目经费使用负有管理、监督职责,我所是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责任主体。项目经费支出必须按批准的合同预算或项目任务计划书执行,经费支出范围必须与预算口径相一致,不得超过项目预算范围。在项目经费使用前,项目负责人应将批准的合同预算或项目任务计划书复印件及经济分类预算交科研办公室备案,以落实预算控制。

第六条  凡项目经费下达部门有特定的经费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按其特定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条  项目负责人要按批准的经费预算使用项目经费,且经费的使用只限于本项目的研究。项目经费的使用要符合经费预算执行进度与项目研究进度相匹配的要求。

第二章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经费开支是指项目在组织实施过程中与研究开发活动直接相关的,由项目经费支付的各项费用。

第九条  项目经费的开支范围一般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第十条  项目在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费用之外的其他支出,应当在申请预算时单独列示,单独核定。

第三章  预算的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的预算编制由财务办公室牵头组织,科研办公室具体负责,所其他相关部门协助编制。项目申请人要按规定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二条  科研项目预算审批与部门预算审批程序一致,随年度预算一并批复,各领域有单独批复的,财务办公室依据科研经费来源部门的预算批复规定办理。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要根据项目合同或协议书等办理经费转拨,并填写《中国热带农业科学椰子研究所外拨经费转拨审批表》(附件1)。经费转拨流程如下:项目负责人根据有关政府部门批准文件或课题任务书或合同提出经费外转申请,经部门(研究室)负责人、科研办公室负责人、分管科研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核后报所长审批转拨。

部门(研究室)负责人和科研办公室负责督促协作方做好外转经费的预算执行管理,并在当年的十二月十日前将《中国热带农业科学椰子研究所外拨经费支出情况表》(附件2)及项目支出总账、明细账(加盖承担单位财务专用章)统一报送科研办公室,由科研办公室审核后交财务办公室。

任何人不得借协作科研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或转入有直接经济利益关系的关联单位,一经核实,科研办公室、财务办公室有权拒绝办理。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下达的项目(课题)预算执行,一般不予调整,确有必要调整时,应当按照科研项目管理规定的报批程序进行办理。项目负责人提出调整书面意见,并附《科研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审批表》(附件3)。

(一)项目总预算、年度预算总额的调整,属所审批范围的,按所有关程序审批,不属所审批范围的,根据相关管理办法报上级主管部门、项目下达部门审批。

(二)项目总预算不变,各分项支出预算需要调整,按以下程序办理。

1.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其他支出预算如需调整,项目负责人根据实施过程中科研活动的实际需要提出申请,报部门(课题)负责人、科研办公室、财务办公室、分管科研领导、分管财务领导审核,所长审批。

2.设备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预算一般不予调增,如需调减可按上述办法调剂用于课题其他方面支出。

3.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之间可以调剂使用,但不得突破三项支出预算总额,且国际合作与交流费不予调增。

4.项目经费预算调整在结题、中期财务检查或财务验收时予以确认。

5.如有特定的经费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项目经费预算调整按其特定的经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五条  经费使用中涉及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  项目负责人应当严格按照各领域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严禁使用项目经费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变相谋取私利。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有效性承担经济与法律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国有资产,一般由所统一管理和使用。项目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院、所有关规定执行。

项目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放共享,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第五章 结余资金使用

第十九条 结余资金是指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或项目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支出预算资金;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预算资金;预算批复后连续两年未用完的预算资金。

第二十条 按照本办法管理的结余资金应扣除以下两项内容:一是已支付的预付账款;二是已用于购买存货,因存货未领用等原因尚未列支的账面资金。预付账款在以后年度收回资金,或者在以后年度因出售存货收回资金的,收回的资金应按照本办法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一条 结余资金由项目负责人按项目有关规定自行使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科研办公室、财务办公室负责对项目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项目经费的监督和检查,严格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审批手续,建立健全项目经费使用和管理的监督约束机制。科研办公室及时了解课题合同执行情况及经费使用情况,督促研究室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按有关管理办法和批准下达的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和标准办理支出。财务办公室要按照项目管理和财务制度规定规范核算,确保项目资金的安全和合理使用。所纪检委员会对科研经费使用和管理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二十四条  存在下列情况时冻结经费使用:

1.根据上级规定撤消的项目。

2.未能如期填报课题有关材料的项目。

3.违反本办法及有关项目管理规定,不执行财务制度的项目。

第二十五条  项目结题验收后,应及时办理财务决算。如有结余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条款与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一致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附件:1.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椰子研究所外拨经费转拨审批表

2.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椰子研究所外拨经费支出情况表

3.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椰子研究所科研项目经

            费预算调整审批表